盐师院〔2017〕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突出立德树人理念,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盐城师范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海外留学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在内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盐城师范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对其他类型学生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奖励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学生专业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 学校学生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学期开学2个月内进行上一学期专业奖学金评定,评定学期为第一学期至第七学期。
第六条 学生专业奖学金分3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另设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一、二、三等奖学金与单项奖不可同时获得。
第七条 学生专业奖学金获得者中,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各二级学院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2%、12%、16%、10%。各奖项名额不能用足的,可按一等、二等、三等、单项奖顺序降档下移,等额增加,但不可逆向升档增加名额。
第八条 班级工作考核总分列所在二级学院前20%的班级,单项奖获奖人数比例提高4%;考核总分列所在二级学院后20%的班级,单项奖获奖人数比例下降4%。
第九条 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各班级根据《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盐师院委〔2013〕46号),在平时考核、学业考核、阶段考核的基础上得出每位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分。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30%、学业考核成绩占65%、阶段考核成绩占5%。
第十条 班主任和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总分,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意见后,原则上以素质测评成绩总分名次高低为序提出一、二、三等奖的人选,同时提出单项奖学金人选,并在班级中公示一周,征求学生意见。未以测评总分名次顺序申报一、二、三等奖学金者,班级需另附详细书面材料说明所确定人选和等级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业考核成绩均须列班级前6%,各科目成绩(等第)不低于80分(良好),且阶段考核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十二条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须列班级前20%,学业考核成绩须列班级前40%,各科目成绩(等第)不低于70分(中等),且阶段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三条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须列班级前40%,各科目无不及格情况,且阶段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四条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50%,各科成绩无不及格情况,阶段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单项奖: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单位表彰(其中文明宿舍标兵或文明宿舍
长每班限报1名);
(二)学术研究上有所创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科技成果、科技发明等通过市级以上单位鉴定;
(三)班支委以上学生干部工作责任心强,勇于创新,工作成绩位于所在二级学院前列(此项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单项奖总名额的50%);
(四)在文体活动中成绩显著(主要包括:体育比赛破校纪录、校运动会上获第一名、市级比赛中获前三名、省级比赛中获前六名,文娱活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五)专业思想巩固,学习刻苦,学业考核成绩在班级名列第一;
(六)计算机等级考核达标、英语考核达国家四级或六级、英语专业考核达国家四级或八级;
(七)学业考核成绩较上一学期有显著进步,班级排名比上一学期上升30%以上;
(八)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
(九)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热心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的学生(非学生干部,限班级工作考核总分列所在二级学院第一名的班级中报1名);
(十)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的,其他评比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少数民族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在专业奖学金评定中成绩等级和班级名额可适当放宽。
即对有民族预科生的二级学院,奖学金名额进行追加, 追加奖学金名额的比例如下:
1.A少于5人,可追加1个三等或单项奖学金名额;
2.A大于或等于5人,而少于15人,可追加1个二等名额和2个三等或单项奖学金名额;
3.A大于或等于15人,按二等12%、三等或单项16%的比例追加奖学金名额。
4.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得参加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
(注:A为二级学院预科生总数减去正常可获得奖学金的预科生人数。)
第十六条 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受到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考试、考查、选修课有不及格科目的;
有1门以上(含)课程须重修者;
所在宿舍为学期不达标宿舍;
(五)学业成绩列本班后10%的。
第三章 国内大学交流生奖学金评选
第十七条交流生奖学金旨在表彰赴省内高层次高校交流学习成绩优异的大学生,鼓励其在外学习期间开阔视野,增长才干,促进相互交流,为推动我校现代化办学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交流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与专业奖学金同时评选),共分4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单向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一、二、三等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十九条 交流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团队协作精神,能圆满完成赴外校交流学习任务;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各科目成绩不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各科目成绩不低于75分,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各项目成绩不低于70分,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各科目成绩不低于65分。
第二十条 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受到校级或院级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所在宿舍为学期不达标宿舍;
交流期间行为不端,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奖学金评选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学生的申请条件,并将推荐名单上报。
第四章 二学位学生专业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二条 二学位学生专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以及单项奖评比,参照《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盐师院〔2017〕9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一、二、三等以及单项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如下:若某专业总人数达到30人,则一、二、三等以及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分别为该专业学生总数的2%、12%、16%、10%(四舍五入);若某专业总人数不足30人,则一、二、三等以及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分别为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15%、25%、20%(四舍五入,不足1人的按照1人算),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65%。
第五章 海外留学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四条 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选按《盐城师范学院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评审办法》(盐师院〔2015〕46号)执行。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有关奖学金方面的条例、意见和细则等,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奖学金评审、上报工作,审批全校学生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审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管理分会,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分会负责人,本学院辅导员、系主任、教务秘书等为分会组成人员。奖学金管理分会的职责是:组织各班级实施学校制定的学生奖学金意见、办法和细则等,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汇总和核实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考核情况。其中,各门课程的学习情况和考核成绩由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根据本学院教务秘书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任课教师的评定意见汇总后提供;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情况由班委会、团支部记载和提供;学校其他部门应及时向各二级学院反馈学生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专业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二级学院奖学金管理分会根据本办法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核批准。其中:一等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逐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缺额不补;二等及以下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视情况予以抽查复核,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相关二级学院。
第三十条 获得学校学生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报当年度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获得学校学生专业奖学金、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他奖学金的学生,学校按照所获奖学金的最高额度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奖学金管理分会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开展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有挪用、冒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追回已发奖学金,同时追究在评比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若发现利用奖学金请吃请喝或其他不当用途的,追回奖学金、撤消荣誉,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今后两学期专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生进校后从第二学期起,根据上一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评定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学生获得奖学金情况是评选校、院级“三好学生”的主要依据。“三好学生”评选办法另见《盐城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盐师院〔2016〕104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注: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最新文件要求于2020年9月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