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范围及条件
评选范围: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评选条件:
1.品德好。热爱党、热爱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等活动。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行为习惯。
2.学习好。非毕业班校级“三好学生”必须在评奖当学年内两次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其中至少有一次一等奖学金;院系(二级学院)级“三好学生”必须在评奖当学年内两次获得单项及以上奖学金,其中至少有一次二等奖学金。
毕业班“三好学生”必须在秋学期获得奖学金,其中校级“三好学生”须在秋学期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春学期学业成绩和综测成绩列班级前20%;院系(二级学院)级 “三好学生”须在秋学期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春学期学业成绩和综测成绩列班级前40%。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范围及条件
评选范围:
任职满一学年的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以上现任学生干部。
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2.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较高的文明素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4.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二)学习方面: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刻苦钻研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2.在评选年度内,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两学期学业考核成绩均应保持在班级前25%,院系(二级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学期学业成绩均应保持在班级前40%。
(三)工作方面:
1.有奉献精神,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工作主动。
2.服从组织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有团结协作精神,在老师和学生之间起桥梁作用。
3.工作认真,成绩显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所承担的工作考核成绩列所在二级学院前20%或所在学生组织前列,院(二级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所承担的工作考核成绩列全二级学院前40%。
4.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中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作风民主,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6.学生干部年度工作测评为优良。
(四)素质综合测评成绩要求:
在评选年度内,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两学期均须列班级前25%,院(二级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两学期均须列班级前40%。
第三条 评奖当学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受到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以及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本学年内有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党团活动者;
3.本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4.男女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
5.所承担的工作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
6.所在宿舍被列为学期不达标宿舍者;
7.学生干部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或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8.学生干部工作失误,造成责任事故者。
第四条 评选等级及名额分配:
1.校、院(二级学院)级三好学生在全体学生中产生,校、院(二级学院)级三好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
2.校、院(二级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在全体学生干部中产生,校、院系(二级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
3.校、院(二级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总名额按每班2名的指标下达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名额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成绩,统筹安排,其中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评比总数的50%。
4.校级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名额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下达,一般不超过该组织总人数的6%。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各二级学院依据本评选办法,向学生工作处上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并向师生公示;
2.学生工作处依据评选办法,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进行审核;
3.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后的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评选时间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校、院(二级学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授予校、院(二级学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学校行文予以表彰。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