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与国外高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人。

第三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级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国际教育学院为留学生教育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为我校所有专业。

第七条 我校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和考核。录取标准由我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八条  我校根据学校统一的教育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九条  汉语为我国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面向留学生开始全英文课程。

第十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当按教学计划和一定的比例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立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要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出入境管理、社会管理等其他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