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
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费减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先贷款,后减免原则。
二、申请条件与减免标准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孤儿;
3.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4.突发性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1.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者;
2.有不良消费行为(酗酒、经常出入网吧等)者;
3.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4.对提供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杂费者。
第六条学费减免标准
1.属于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范围的,减免额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
2.属于学校掌握的学费减免政策范围的,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当年已获各级各类资助项目总额而定,当年度学生受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3000元。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学费减免标准参照普通批次相应专业。
4.当年已享受各级各类学费减免的,如学生本人应征入伍或身患残疾等,已享受财政专项学费资助,将不再予以学费减免。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均需在每年11月前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月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2月公布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第八条学费减免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县(区)民政部门的相关贫困证明;特殊受灾家庭情况,依国家有关规定,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提出申请。
2.班委会民主评议后,提出推荐建议,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班级初选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提出减免建议名单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初审意见进行核实调查,评定减免额度,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经学校党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费减免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4.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学费抵冲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可持当地乡(镇、街道)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四、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对确定学费减免的学生通过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布,增加透明度,确保困难学生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第十一条学费减免初选名单与学校公布的核定名单均应进行资格性公示。该名单公示五日内,学生有权提出异议,可依程序到学院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陈述意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并答复有关学生减免资格问题。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及二级学院应对已减免学费的学生资格进行核查与抽查。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减免资格;学生减免学费后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除须全额退交已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盐城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0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