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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学习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和《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盐师院201797),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负责学生违纪处分的机构为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保卫处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教务处负责学生考试违纪的认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

第三章  处分种类和期限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和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期限6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严重警告:期限6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记过:期限1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留校察看:期限1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开除学籍。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言论和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活动,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有害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漏学校有关机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组织、主办有违公序良俗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沙龙、俱乐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罢课、罢餐活动,经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行政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节较重或数额较大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十一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群体斗殴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策划组织者从重处分。

(三)唆使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报复打人,持器械打架或提供凶器,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同学之间因嬉戏、打闹等原因,致使对方伤亡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的: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者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作伪证并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开除学籍。课堂教学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期间无故缺席以及无故未按时报到者,每日按6学时计。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包括社会考试)规定的,根据学校关于处理学生考试违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代写买卖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有抽烟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处分后又有类似行为发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在校园内驾驶任何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凡下河、下水库或水塘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园里不得饲养、贩卖任何动物,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违纪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信息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存储、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私刻、私盖公章,伪造证件、成绩单等,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或妨害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调查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含变相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赌博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的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非法经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学生擅自在校园内开展促销、招聘、代理、义卖、义演等校园内商业宣传与赞助活动的,或散发、张贴、放置、悬挂各种商业性宣传品的,或从事家教中介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观看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贩卖、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者,视下列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酗酒后造成人身伤害者,所有参与人员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下列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乱接、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违规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上述个人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调戏、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内所有评奖、评优及享受补助资格。

第五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权限及处理程序:

(一)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根据学校授权,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发文生效。

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中,如果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学校有权予以纠正。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提供违纪事件的证明材料,会同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提供违纪事件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文件,属于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拟文,其他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处拟文,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四)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签名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和有关部门的裁决书、复议决定等。

(五)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预先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预先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决定机构提出申辩或陈述相关理由,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辩机会。

(六)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

(七)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方式,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八)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九)对学生实施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满1年或学生毕业满6个月以上,学校可根据学生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处分材料可不归入本人档案,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立卷备案。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考察教育,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经本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满,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主动提出解除察看申请的,自动延长察看期1年;延长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的,延长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最长为2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户口档案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所缴费用除代办费用外,不予退还。

第六章   申诉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申诉有效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申诉处理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申诉处理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和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盐师院委〔201346号)同时废止。




盐城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9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