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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师范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盐城师范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师范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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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使用学校教育经费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保险、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国有资产出借出租、软件、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采购。

第四条 学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依规、依纪;

(三)各负其责,廉洁高效;

(四)招标管理、采购相互分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由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后勤保障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学校招标工作;  

2.制订学校招标规章制度;  

3.审定评标专家库建设方案;

4.裁定招标工作中的争议;

5.解决招标工作中的问题。

(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1.分管学校招标工作;

2.抓好学校招标制度和评标专家库建设;

3.审批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评审结果;

4.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解决招标工作中的矛盾与问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操作,由分管项目、经费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一)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会商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

2.负责开标、评标。

(二)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会商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

2.组织评标会议。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承担学校招标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校招投标专家评委库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对采购职能部门招标工作的指导和采购人员的招投标业务培训;

(四)指导采购部门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参与会商招标实施方案、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

(五)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释疑;

(六)接收投标人送达的资质材料、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七)参与招标项目的市场调研与市场询价;

(八)联合监察处共同抽取评委,组织评委参加评标会议;

(九)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确保手续完备,程序规范、资料完整;

(十)及时上网公示评审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一)协助监察处答复商家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与处理;

(十二)及时向采购部门移交相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

(十三)完成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学校招标信息网的管理与维护;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后勤保障集团等部门是学校实施集中采购的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申请编制采购计划,建议招标方式;

(二)拟定调研方案,组织招标调研;

(三)起草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四)组织资格审查;

(五)组织招标项目的开标、谈判、询价工作;

(六)起草合同,经审计处审签后与中标商家签订合同,并做好合同执行、管理工作;

(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验收;

(八)组织质量回访,对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督促商家限期维修;

(九)收集整理采购文件并及时存档。

第九条 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是学校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全过程监督学校集中招标的调研、招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工作;

(二)根据需要参与项目验收;

(三)监察处负责监督学校招标制度的执行,受理商家投诉;

(四)监察处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抽取评标专家;

(五)审计处负责审核合同;

(六)财务处负责审核资金落实情况,依据采购合同及其他报销凭据支付款项。

第十条 用户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为请购人,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购置申请,对拟采购项目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提出具体要求,重大项目和进口仪器设备按相关规定附送详细的论证报告和审批手续;

(二)参与招标调研,向招标工作小组汇报调研情况,接受相关咨询;

(三)协助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拟订合同;

(四)协助采购部门对项目的制作、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验收,接受采购项目;

(五)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招标工作评标专家库,分别从校内外相关领域的技术与经济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中遴选。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集中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通过成立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投标材料是否符合采购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材料作出解释;

(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按顺序推荐中标候选商家。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标项目均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招标环节发生的费用应列入财务预算。

第三章 招标形式

第十三条 招标形式分为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中招标、学校采购部门分散招标等四种。可校外招标的项目,优先安排到校外招标。四种招标形式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的范围为:政府采购范围内、总价50万元以上、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难以实施的招标项目。

(二)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范围为:总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和政府采购范围内、总价50万元以上、在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实施的招标项目。

(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中招标的范围为:省政府采购中心、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招标范围以外,或经上级部门许可学校招标的,总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招标项目。

(四)学校采购部门分散招标的范围为:上述范围以外的、总额2万元到5万元之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招标项目。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每个项目的招标方式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商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随机邀请3个以上商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以公告方式邀请3个以上商家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询价是指询问3个以上商家的报价后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招标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商家直接购买的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学校集中招标范围的招标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集中招标范围,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商家采购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集中招标范围,两次公开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商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属于学校集中招标范围,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透明、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属于学校集中招标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招标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商家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商家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商家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两次公开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仅有1个商家的。

第二十条 总价2万元~5万元的采购部门分散招标形式,由采购部门参照学校集中招标方式执行。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招标项目,按预算执行。其他招标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落实资金,方可进入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公开招标以外的招标方式,须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招标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项目校领导和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特点拟定调研方案,并根据需要组织请购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组成调研小组,开展走访用户、考察厂商等调研活动。调研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及时形成调研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公开招标项目,由采购部门起草招标公告,招标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项目校领导和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园网及校外相关媒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日;邀请招标项目,由采购部门推荐商家,经招标工作小组会商通过,报分管项目校领导和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邀请。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部门、监察处对报名商家进行资格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工作小组会商审签后报分管项目校领导和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

(三)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报名商家发出,或直接上网发布。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20天。

(四)投标。投标时投标人应向学校缴纳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应在项目结束后退还。

(五)开标、评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监督部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由监察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视情况可安排请购人、采购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评标结果由评标小组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项目校领导和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确定。

(六)结果公示。评标结果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校园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七)中标通知。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中标商家发出中标通知。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须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商家(不少于3个)参加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商家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参与谈判人员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并做好记录。

(五)确定成交商家。谈判结束时,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最后报价等因素综合评议,确定成交商家。

第二十六条 采取单一来源招标方式的,请购人应提供调研报告,说明来源单一的理由。采购部门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其采购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询价采购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事先明确采购内容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确定被询价的商家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3个以上商家,向其发出询价函。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商家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商家。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报价等因素综合评议,确定成交商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与投诉,由监察处受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总价2万元~5万元的分散招标项目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由3人以上共同参与,参照学校集中招标程序执行。如有请购人,请购人应共同参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校园网部门网页和学校招标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5日以上。招标信息应告知采购项目的内容、数量、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交货期与质保要求,付款方式等;一般应有3个以上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足3个供应商的,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下,有两个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谈判、询价;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议价实施。

操作过程中,要杜绝围标、串标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分散招标可根据价格高低、定额下浮率或质量、性能、服务、价格、履约能力等综合评判,集体会商选择成交对象,参与招标、谈判、询价活动的人员均须在会办单上签字,报采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报账时应附有会办单方可报账。确认成交对象后,应向所有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反馈结果。对招标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采购部门应作出答复或处理。分散采购过程中的招标、谈判或询价文件,网上发布的招标信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报价资料,以及会办单、合同、隐蔽工程跟踪审计签证、验收结算资料等材料应收集完整,按项目存档备查。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每学期对采购部门分散招标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第六章 合 同

第三十条 采购部门代表学校,遵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结论与中标、成交商家签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商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采购部门可向商家收取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八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采购合同均应由审计处审签,100万元以上合同还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对外合同原则上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采购部门需追加与采购合同标的相同货物、服务的,经调研市场价格未出现变化,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招标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分管项目校领导和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可与商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应在原合同生效后半年内签订,采购金额原则上应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四条 采购部门需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后除因其他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外,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终止合同;特殊情况需要续签合同的,须经学校招标工作小组会商通过,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续签合同或继续执行逾期合同。

第七章 验 收

第三十五条 所有招标项目实施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采购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请购人、监管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依据规定须经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采购项目,一般需在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组织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须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第三十七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其配套设施的,应在整体工程竣工、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后一并验收。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入账。评标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原始购货发票等共同构成固定资产报账必备原始凭证。没有办理验收和入库的资产,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八章 档 案

第三十九条 所有招标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包含从立项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具体包括采购预算、招标申请审批手续、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申请审批手续、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的归档;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归档,并按相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采购、招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30年。

第四十条 设备采购项目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书、物件清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材料。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收集整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招标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须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采购、招标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采购、招标活动和采购、招标人员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招标立项、申报、审核中弄虚作假的;  

(二)招标计划制定、审批中徇私舞弊的;  

(三)招标决策、执行、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却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商家串通的;  

(六)收受或向商家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商家参与竞争的;  

(八)合同执行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合同的;  

(十)对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商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该商家及具体业务经办人3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投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商家的;

(三)与招标人员、其他商家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供货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商家有本条一至四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需退换货或返修时,采购部门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联系商家进行处理,做好退换货和返修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盐城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4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