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盐城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活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大力倡导学术自由,积极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学校学术规范、学术声誉和优良学风。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术委员会换届选举或增补委员时,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应足以任满一届;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根据学校决定的民主方式选举确定。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缺额需增补或调整委员的,由秘书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增补或调整建议名单,按本章程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二级单位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定期召开,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议题由主任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如涉及表决事项,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参加,对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或审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某一专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讨论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涉及审议及评定事项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除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外,会议决议、决定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1/2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下列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一)会议讨论过程中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二级单位及研究机构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如表决情况及审议、评定结论等。
违反上述保密规定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本章程第十条之规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或要求有关二级单位负责人等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或咨询之前,有关二级单位应作好材料准备,如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重要材料应事先提交与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在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事项中,属于决策、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即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相关二级单位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执行。原《盐城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盐师院〔2012〕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