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动态
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目 录





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1〕第36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各级财政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和各类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实行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责任分解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的目的;通过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二)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1.土地:能以货币计量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后勤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给排水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需要的具有一定技术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专用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医疗器械、炊事设备、交通工具、批量同类设备等;

3.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具有一定通用性能和用途的物资。包括办公设备、家具、工具、量具、器皿、批量同类设备等;

4.文物陈列品: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类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档案:指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及其它各部门收藏、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种类型图书资料(包括普通图书、期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电子书刊、软件、数据库等)和档案;

6.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标本模型、植物、被服装具等。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牌、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绩效管理、监督与奖惩等。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要对实物资产定期清理和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要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牌、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切实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校长担任国资委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国资委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国资委委员。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审核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的配置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核,报校党委审批;

(四)履行学校直接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职责;

(五)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六)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下简称国资办),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调拨、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向校国资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三)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四)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的汇总、编制、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档案馆、区域服务与合作处、后勤保障集团等部门作为资产归口协助管理部门。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并配合国资办做好学校资产管理及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誉管理,研究生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成教处负责相应层次办学校名、校誉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类教室、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的资产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报刊杂志、资料管理;

(五)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管理;

(六)区域服务与合作处负责分析测试中心、大学科技园的资产管理。在对外合作中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资质证书、专利、专有技术、校名、校誉、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经营及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产业化过程,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七)后勤保障集团负责全校土地及植物、房屋及构筑物、家具、学校在建或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经营用房出租出借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总分类明细账;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卫生医疗设备、标本模型、工具、低值易耗品、集中采购材料和行政用办公设备(含交通工具、非教学科研用的卫生医疗器械等其他设备)的管理;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数据汇总统计工作;负责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使用部门是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卡、物交接核对无误,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移交表》,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保管人并建立、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的报批手续,维护更新本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及人员信息;部门职工岗位变动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六)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在核算资产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同时,还要核算资产保值增值成果,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使用费;

(七)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其它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各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校内外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七条各部门国有资产购置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各部门不论用何种资金购置资产,均须将购置计划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及学校整体资产状况签署相关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能购置。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各部门申请增量资产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该部门资产存量,并会同财务处协商后,汇总提出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名称、数量、经费)纳入预算,报国资委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学校办理采购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国资委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的增量资产购置计划作为依据。

(四)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二十条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调拨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物、卡相符。

房屋、构筑物等以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交付使用、登记和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五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以下行为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除外。货币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出借。

(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应严格按照《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与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财政拨款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作为抵押物或对外提供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报批。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财务报告中对该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批露。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收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之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牌、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四条产权纠纷是指学校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含股权减持)、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 定方案并按相关审批程序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清册报国资办,国资办汇总后,提交主管校长、国资委、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其中:

(一)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处置:按规定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二)资产的报废处置:按相应处置权限组织招标进行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如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资产报废处置,应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以及学校按照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权限审核资产处置申请材料。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的审批处置权限向国资委、省教育厅以书面文件提交处置申请。

(四)执行。实物处置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处置文件和处置结果进行相关国有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一)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报学校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当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八章  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学校国资办审核,由学校国资委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其它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或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收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重大人员变动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的报表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及时报告做出文字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五十一条学校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均须通过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定期检查本部门国有资产现状,不定期对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在年终与各部门进行对账时,应做到账、物、卡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于对外投资资产长期无收益的应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十二条国资办定期向国资委或上级部门书面汇报学校资产统计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国资办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利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校总体及下属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效率和资产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学校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有效性、效率性”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校总体和各部门各类国有资产的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学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包括: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

第五十九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六十一条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管理中有上述行为的,参照省有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设备维修管理,保障学校行政、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提高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设备功能,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按照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按照“安全保障到位,基本设施完善”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落实:

(一)根据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工作;

(三)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和方案;建立健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登记与统计档案;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主要分为公共设备设施和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公共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电梯、空调、通风系统、消防报警设备、大型电子显示屏、大型灯光音响设备及其它实验室、机房等场所内保障教学、科研、行政活动正常开展的设备设施;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实验室、机房内的教学或科研用仪器设备。

第四条 公共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故障设备组织技术鉴定,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并实施维修。

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一)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与联系,由厂方保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二)超出保修期出现故障,由使用部门技术人员作出初步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查验后与设备使用部门共同联系生产方或维修方进行维修;(三)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进行诊断检查,产生检查费用,可在维修经费中列支。(四)凡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报修,应同时提供设备的资产编号、型号、购置日期、原值、保管人等资产信息。

办公电脑、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小型灯光音响设备,个人科研经费购买的各类设备维修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或个人自行处理。

第五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各学院、部门的材料费中支出。

第六条 属人为破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损坏赔偿的有关规定,分清责任,由相应职能部门确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维修预算达到设备原值40%或设备已达到报废年限、无维修价值的,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八条 非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与科研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使用方向的不同,按比例由相应经费科目中支出维修费用。

第九条 维修经费预算超过50000元,应履行论证、谈判或招标等程序。

第三章  维修办法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程序

(一)仪器设备保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应加强仪器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和一般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使用寿命。

(二)电梯设备作为关涉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可在第一时间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电梯维保单位电话报修。

(三)空调、电梯、电子屏、电子门等一般公共设施以及小型教学仪器设备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设备报修系统报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灯光音响设备、实验室设备报修应同时提交纸质报修申请(见附件一)。

(四)接到报修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应现场检视故障设备,了解设备使用环境、使用方向、使用频率等情况,组织检查,形成维修方案。

(五)凡维修预算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应签订维修合同,原则上规定扣留5%质保金,维修验收合格1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额退还,不计息。

(六)凡维修购进的配件均应标记、拍照、登记存档,以备查验。

(七)小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由用户验收,填写《设备维修反馈单》(见附件三);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由用户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填写设备维修工程验收报告(见附件二);公共设施一般性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维修经费超过50000元的大型维修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会办。

(八)凡设备维修更换的旧零件、配件、包装等,均应及时回收,定期集中处置。

(九)验收合格后由维修方开具发票,设备使用单位在发票上签认,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维修主要维修人员为学校维修人员、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委托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二)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三)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翔实、完整地填写《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

附件二:盐城师范学院设备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附件三:盐城师范学院设备维修反馈单

附件一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设备名称


资产编号


生产厂商

及联系方式


规格型号


设备单价


购置时间


保管人


报修人


联系电话


使用方向

教学□科研□

存放地点


故障原因

预判

操作失误□超期老化□工艺不合理□环境因素

巡检不到位□水电气故障□正常配件更换其它

故障检查结论、维修方案

(如实填写,注明维修材料、预算、用时等)







检查人(签名):


申请单位

意见



资产管理负责人(签名):单位(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批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签名):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二份,国有资产管理处一份、申请单位一份。

2、本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报修,公共服务类设备(电梯、空调等)报修请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设备报修系统登记。

附件二盐城师范学院设备维修工程验收报告


设备名称


使用单位


维修开工及

完成日期


使用单位

联系人


维修单位


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维修项目及

更换材料






验收人(签名):

协同验收人(签名):


使用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负责人(签名):单位(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一份存档。

附件三盐城师范学院设备维修反馈单


日期: 月 日

维修设备:

设备位置:

所属部门:

报修编号:

维修时间:

维修人:


故障、材料及维修费用(可另附页):









管理部门意见:






维修结果及使用部门意见(签章):






经办人: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凭证,第二联随发票报销凭证,第三联设备使用部门保存。


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培养师生严谨认真的实验操作习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觉爱护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各类仪器设备。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都应保证本部门的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有关领导应指导、督促使用人、保管人采用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办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当仪器设备使用人、保管人发生退休、工作调动、岗位轮换、离校时,须将所有仪器设备完好、齐全地移交给接收人;有关交、接事宜由各部门负责人妥善安排并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若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须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如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

第五条 对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责记纪律处分。

第六条 凡因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坏或丢失,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外,均须进行赔偿。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七条 凡因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均须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

(三)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或带出学校;

(五)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六)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七)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鉴定,仪器设备丢失属于内盗;

(八)其它责任事故。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三)发生事故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设法减少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

第九条 凡因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一)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抢修,未造成严重损失;

(二)因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如:检修、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等)造成的损坏;

(三)因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

(四)责任人已提出防范措施要求,但尚未具体落实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五)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和公安部门鉴定确属于外盗。

第三章  事故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责任人(使用人或保管人)第一时间向本部门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二)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后,填写《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并于两个自然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核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事故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生丢失事故,责任人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如实汇报情况(如出现被盗,首先要保护现场并马上通知保卫处),书面报告丢失或被盗情况,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一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必要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出具书面报告,签署鉴定结果。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主管校长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赔偿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 未及时报告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者,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从严加倍赔偿。

第十三条 对可民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要严格计价赔偿,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需按原价赔付。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和维修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十六条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价值变化酌计损失费。

第十七条 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部件导致整机报废的,按整机价值计算损失费。

第十八条 除可民用设备外,赔偿费的计算,可按仪器设备或零部件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具体规定如下:

(一)投入使用不满1年的,按原值的100%赔偿;

(二)投入使用15年的,按原值的50%80%赔偿;

(三)投入使用510年的,按原值的30%50%赔偿;

(四)投入使用1015年的,按原值的10%30%赔偿;

(五)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按原值的5%10%赔偿;

(六)机电类设备使用期满20年、电子数码设备满6年以上损坏的,降低比例计算赔偿费;

(七)特殊物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不受上述赔偿比例限制。

第五章  赔偿处理权限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金额,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酌情裁定,其最终批准权限为:

(一)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内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执行;

(二)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附件

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设备名称



资产编号


出厂号


规格型号


出厂日期


责任人


事故时间


事故原因、损坏程度、责任分析:




事后措施:



保卫处鉴定意见:


签名:

事故处理结论:



事故单位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学校意见:





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其他各二级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仅指固定资产,不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使用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和账户转移及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仅包括校内调拨、出售、报废、对外捐赠,不含出让、转让、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产权清晰、账物一致原则,不得处置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及账物不一致的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第六条 有使用价值,但占有而未使用或不需要的资产。

第七条 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技术性能大幅下降,不能正常使用的;技术落后、能耗大、运行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

(二)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三)修理费用高,超过原价值三分之一,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准再用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报。各使用单位对需处置的资产须填写相关申报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核与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单位申报后,对所报处置资产进行逐项审核,重点对处置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

()审批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核鉴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材料,根据处置资产金额数量,分别报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处置及账务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申报批复文件后即按规定进行处置,并通知各单位进行账务处理,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调拨

(一)各使用部门对闲置、多余、积压、淘汰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发挥其作用。调剂、调拨按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

(二)使用部门内部调拨,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拨;使用部门之间调拨,凭《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

(一)各使用单位将需要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申报表》(附件二)。价值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组织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附件三),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提出专门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特殊情况还需委托专门技术监督部门出具权威处理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核鉴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材料,根据处置资产的金额数量,分别报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任何使用单位都无权擅自处置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一律上交学校报废物品的调剂仓库。入库后可根据需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在校内组织无偿调剂(整件或拆零)。对无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出售、对外捐赠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附件二: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申报表

附件三: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附件三                  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填报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资产编号

规格型号

价格

国别及厂商

购置时间

规定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报损报废
原因


学院(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鉴定结论


鉴定专家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国资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校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二级学院、校办企业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承租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授托有关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日常管理。二级管理部门具体为:

(一)校办公室:负责通榆校区翰苑宾馆及教学主楼国际会议中心出租、出借事项的日常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及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机房、语音室、体育场馆、运动场、分析测试中心、江苏省滩涂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江苏省盐土生物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新能源化学储能与动力电源研究中心、通榆校区南园大礼堂及新长校区音乐厅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日常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出租、出借事项的日常管理。

(四)区域服务与合作处:负责学校所属校办企业盐城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盐城师范学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大丰盐城师范学院海洋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其担保事项初审和归口申报。

(五)团委:负责新长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日常管理。

(六)后勤保障集团:负责学校商业用房、医务所医疗器械、翰苑超市有限公司、科技工业园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其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受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第一责任人。个人和未经学校授权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向省教育厅报批,其中: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由学校自行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制订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并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外出租资产应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招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该区域(地段)同等用途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应纳税的,按国家规定自觉缴纳。

第十三条 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学校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管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学校各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向所属的二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1),经二级管理部门审核后填报《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按程序送审。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出租、出借事项批复,并进行备案工作。

(四)临时性租借的管理。国有资产临时性租借是指期限在一周以内且租金总额不高于1万元的租借活动。临时性租借国有资产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具体要求是租借活动完成后一周内,租借单位需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持学校财务收款收据及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实施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七)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非房产最多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对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应从严控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三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一)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所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二)除土地、房产外,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鼓励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租赁

(二)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

(三)其它经省财政厅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制订实施方案

(二)集体研究、确定招租底价

(三)单位和出租现场公告

(四)组织公开竞价

(五)竞价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招租,以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从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选定资产评估机构。

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需要组织评估的,鼓励从评估机构库中选择评估机构,也可自行选择。

第二十三条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座房屋进行整体或分割出租、出借的,由学校整体申报,统一或分批实施公开招租。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合同。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原则上统一使用《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房屋出租统一使用《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附件3)。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办公室和二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后检查制度。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资料报所属二级管理部门,经汇总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各二级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填报《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建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管理部门、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2.《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3.《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

附件

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借用单位(签章):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或房产证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资产价值

入库时间或建筑时间

资产编号

或地址

保管人

租借

时间

租金

租借用途

























资产保管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负责人签名:单位(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部门(章)

学校审批意见:






签名:学校(章)

说明:1.仪器设备计量单位为台;房屋计量单位为平方米或间。2.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原值,无原值的只填数量或面积。3.本表一式四份,借用单位、资产保管单位、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一份。4.财务处凭审批表收取租金,并出具收款凭证。

附件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单位性质:

申报日期: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详细地址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账面原值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拟租借

面积

拟租借

时间

拟租借用途

























申报单位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盖章)

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盖章)

说明: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含定额或定向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原值,无原值的只填面积或数量。

3.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三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甲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坐落

用途

房屋

总层数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备注






















第二条 租金:月租金 年租金 ,租金总额(大写)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一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按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 乙方不得转租租赁房屋。

第六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

第七条 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

4.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____元以上;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条 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任何设备设施及装修。

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置。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

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特别告知:

1.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

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6.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拆迁事项的特殊约定:

1.如遇拆迁,且拆迁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

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但乙方有权依据拆迁时的本市拆迁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3.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可根据拆迁时的本市拆迁规定与动迁部门具体协商相关补偿,乙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为,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江苏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租赁双方、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账  号:


地  址:地  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      

盐城师范学院房屋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房屋土地的统一管理,提高房屋土地资源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土地是指:盐城师范学院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的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用地;用于学生居住的学生公寓及附属用地;用于教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及附属用地;用于后勤及其他服务的服务用房及附属用地;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经营性用房用地等。

第三条 盐城师范学院房屋土地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学校拥有房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支配、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房屋土地管理工作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土地的配置、调整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依法管理原则。房屋土地作为学校国有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

第六条 合理分配原则。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房屋土地管理政策规定,拟定各类用房的配置标准及调配方案,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各二级单位用房。

第七条 分工负责原则。坚持产权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土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是学校房屋土地的日常使用与管理部门,对学校所配给的房屋土地的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房屋土地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第八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实现学校房屋土地资源的保值增值、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各类用房用地须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实行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配置及管理

第九条 土地的使用必须服从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土地使用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教学用房(教室、教师休息室、体育场馆等)、实验(实训)用房由教务处制订调配方案;科研、学科建设等用房由相关业务归口单位制订调配方案;行政办公用房及相关附属用房由院长办公室制订调配方案;外籍教师、留学生用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订调配方案;继续教育用房由成教处制订调配方案。调配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食堂、师生后勤服务等用房由后勤保障集团归口管理;公有住房、经营性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其他用房由各归口单位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调配给各二级单位的公有房屋,房屋用途及房间编号一经核准,严禁擅自改变。若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学校将予以收回。各二级单位在不改变用房性质的前提下,可对公有房屋进行再分配,分配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及时在学校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凡利用学校闲置房屋、场地举行联合办学、训练或者其他形式的计划外办班,须提交申请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并将房屋土地资源使用费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凡利用学校闲置房屋土地进行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临时对外服务等,须严格执行《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盐师院201486)相关规定,取得的收入均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严禁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截留、转移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房屋借用合同,并按期将房屋完整地归还学校。违约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六条 凡占用学校房屋的教职工,因出国、调出、辞职、辞退、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岗的,均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房产交接手续,并向所在二级单位退还原工作用房后,方可到人事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退休返聘者的工作用房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调剂。

第十七条 为防止房产资源浪费,对二级单位占有且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予以收回,另行调配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学校的房屋及构筑物,不得擅自在房屋及构筑物上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如需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转让、转借公有房屋土地,各二级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房屋土地使用权。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学校房屋土地用于投资、入股、抵押、提供担保或转租等。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土地,追缴其不当所得,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房地产所有权证的使用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复印房地产所有权证。

第四章 产权及账目

第二十二条 房屋土地产权产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属地化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原有、新增、减少、变更的房屋及土地进行产权登记、注销、变更。

(一)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新增土地建账登记,并将全部征地手续及地上附着物资料移交档案馆存档。

(二)新建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交付使用前,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共同组织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建账登记。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将房屋建设的完整资料(含电子图纸等)移交档案馆存档。

楼宇的移交还应包括楼宇全部钥匙、室内配套设施设备、竣工电子图纸和地下管线、道路、周边绿化等室外配套设施。

(三)因地方政府的规划建设需要,学校对外出让房屋、土地,或因学校建设规划的需要、鉴定为危房需拆除的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相关产权资料,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核销手续,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的产权注销及账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房屋土地实行账物分开管理。所有房屋、土地都应在财务处登记总分类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房屋土地进行实物管理,并建立分类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会同财务处等核对房屋土地账目,确保账物相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盐城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切实解决新进紧缺专业人才和部分教职工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以及《盐城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盐师院〔20148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指产权或分配权属于盐城师范学院所有、可用于校内教职工承租居住的房屋。学校公有住房包括通榆、新长两个校区及高教公寓等用作公有住房的房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调配、使用、租赁等管理工作。公有住房的维修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由后勤保障集团负责,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协助处理本单位教职工的公有住房申请、租用、退出等事宜的核实、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有住房租赁对象、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 凡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未参加房改或未领取房改补贴或未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学校新引进的人才及外籍教师等的住房,按照人才引进协议办理。

第六条 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地区已购买任何性质住房或承租本地区廉租房或公租房的,不具备承租学校公有住房资格。

第七条 公有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第八条 租赁期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已申请到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如在租赁期内人员类别发生变动,可申请调换与类别相应的公有住房,使用期限累计计算。

第三章 公有住房申请

第九条 公有住房申请程序。

(一)引进人才

依据人事处开具的公有住房安置单,按照引进人才政策安排。

(二)其他人员

1.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2.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确认;

4.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5.签订《盐城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缴纳押金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公有住房租赁申请实行年度审核管理,承租者须于每年121日前填写年度审核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获批者签订下一年度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续租条件或不再租住的承租人,应于租期到期10个工作日内缴清所有费用,清空个人物品,待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同时退还押金。

第四章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缴纳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以盐城市廉租房、盐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为参考依据,制订学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19981130日前参加工作、未参加房改或未领取房改补贴的教职工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房租按盐城市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其他承租人的房租按以下办法收取:前3年按标准租金收取;第4年按标准租金的2倍收取;第5年按标准租金的3倍收取;第6年起按市场租金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核定1次,对外公布后于次年执行。更换公有住房或续租的,租金标准按照新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公有住房承租人须按月缴纳房租。房租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扣取。若承租人工资不足以缴纳租金,承租人需一次性补缴剩余租赁期限内房租的不足部分。未起薪的承租人在起薪前须按月到财务处缴纳房租。

第五章 公有住房管理

第十四条因特殊困难确需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须退还公有住房:

1.租赁期满三年或已拥有商品房满12个月(以房产证时间为准)及享受购房补贴的;

2.因聘用期满、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事实上已非我校教职工的;

3.承租人无特殊原因连续3个月空置的;

4.其他经学校认为应当退还公有住房的情形。

第十六条为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学校建立诚信备案机制。若有以下情形,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可针对相关行为分别处理,直至采取强制清房措施:

(一)拖欠或部分拖欠公有住房租金的,除补缴租金外,每日按所拖欠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拖欠超过3个月的,取消公有住房承租资格,学校收回公有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公有住房承租资格,收回公有住房,并按合同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所租住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1.所提交的材料存在伪造、虚假内容的,或以欺骗手段获得公有住房承租资格的;

2.擅自占用学校住房,或不服从学校调配,或私自调换公有住房的;

3.在公有住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活动的;

4.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财物拒不赔偿的。

第十七条学校公有住房仅供教职工本人租住,不得出借、转租或变相转租。违者一经查实,学校强制收回房屋,追缴其不当所得。情节严重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改造、改建公有住房。否则,须立即整改并于1周内恢复房屋原貌,否则收取5倍租金。装饰装修工程及所需费用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退还住房时学校亦不承担或返还任何装饰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人须爱护公共财物、文明居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自调换、转借或拆除屋内设施设备(包括电器线路、燃气管道、水龙头、门、窗、锁、家具等),因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坏的,承租人须照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室内管路堵塞的,承租人自行承担疏通费用;室内外门窗水电等设施自然损坏的,承租人可向有关部门报修。

第二十条承租人须遵守用电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改动室内照明、电路及电器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严禁私自增大保险丝功率和超负荷用电。大功率家用电器须报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因违章用电引发的事故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将按同期市场价格的2倍补收已租住期内的租金,并立即无条件收回住房;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予以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租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租住房水电表进行统一装表计量,按实收取。凡由供电、供水单位直接收费的,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须按盐城市绿化卫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承担房屋租住期间的卫生保洁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盐城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盐师院〔201642号)同时废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