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二级学院、部门:
《盐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盐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四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三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盐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2.盐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盐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实现学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区域性大学”办学目标而奋斗。
第三条教代会支持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校长应当保障教代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条教代会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改、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四)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五)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六)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以党总支或党支部所在分工会为选举单位。代表选举工作由党总支或党支部负责。每个选举单位根据上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通过全体教职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请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张榜公布,教代会代表资格生效。
教职工代表的名额按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5~20%确定。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占应选代表的60%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女性代表、青年代表、工人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有关选举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退休或者离校学习、工作或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相应的代表。
第十三条代表严重违纪或不能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的,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罢免其资格,并可以补选相应的代表。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关心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清正廉洁,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定期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参加教代会工作、履行职权情况,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经执行委员会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教代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为5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合并组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主持代表团工作。
代表团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代会文件,讨论或审议教代会上所作的各种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正确履行本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认真听取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征集代表提案;
(三)推荐适当人选参加教代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督促他们完成各项任务;
(四)传达贯彻教代会的精神和决定,组织实施教代会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每届教代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组织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主持各次会议。教代会届中召开的全体代表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执委会主持全体代表会议期间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
(四)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五)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第二十四条执委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执委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指导各选举单位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以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主持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联席会议,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教代会文书档案,做好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受教代会执委会的委托,指导二级学院、部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和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届期相同。执行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5至19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应不少于60%;教师委员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委员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执行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校务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等若干必要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对执委会负责。
第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
(三)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1~2名非代表的教职工担任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规范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盐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盐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各二级学院教职工人员数量状况,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的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补充,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学校、学院和教职工的关系,参与学院决策,监督学院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大会职权
第五条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听取学院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学和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
(二)讨论并通过学院岗位聘任、任期考核、职称评审、奖惩办法、集体福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六条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院长应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每年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执行大会决议。
第三章 教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权参加所属学院的教职工大会。
第八条教职工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向学院领导反映意见和要求;
(四)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九条教职工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大会表决结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教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会议。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工方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一般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大会领导小组初审后,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分工会是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各分工会在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各项事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非教学单位的教职工大会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