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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章程

盐城师范学院是江苏省属高等院校,由原盐城师范专科学校和盐城教育学院于1999年合并组建而成。盐城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盐城地区历史上第一所高等学校,陈毅元帅为学校题写校名;盐城教育学院的前身为盐城教师进修学院,创建于1959年。创建于1958年的原江苏省盐城商业学校于2002年并入盐城师范学院。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以适应区域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坚定不移地走特色办学之路,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铸就了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敬业奉献、追求卓越的师院精神,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厚德、博学、求真、笃行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己任,致力于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区域性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盐城师范学院,中文简称:盐城师院;英文全称: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英文缩写:YCTU。学校网址:http://www.yctu.edu.cn。学校的法定住所为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0号,由通榆和新长两个校区组成。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远大人生理想、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较强实践能力、强烈创新意识、宽广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行中国共产党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六条实行校院系三级建制、校院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发挥二级学院的办学实体作用。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盐城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举办者为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实行省市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的基本功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其中心任务是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现有办学资源以及学科专业优势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现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九大学科门类。

第十四条依照有关法规招收学生,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五条 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并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推进国际合作办学。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六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规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引领区域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置并规范内设机构和二级学院。

第二十一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会、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需要,学校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相关组织机构。

第二节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二)选举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三)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五)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定期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讨论决定中国共产党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职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九)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事项的投票决议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校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定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六)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七)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部、处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一)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会议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磋商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党政联席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通报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

(三)对拟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有关事项进行初步交换意见、协调磋商、统一认识,为党委常委会决策作准备;

(四)研究在贯彻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决定过程中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党政联席会不就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作出决定。凡应由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问题,均不在该会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由书记、校长商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开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议事咨询机构,依照自身章程开展工作。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

校务委员会受学校委托,主要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重要的管理制度;

(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问题;

(五)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对外交流及联合办学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校务委员会就上述事项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是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有权就上述事项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学校或有关部门应认真及时地作出答复。

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自身章程进行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由学术造诣较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的专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学术事务,并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主要由有关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院长、部分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教授代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核并推荐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三)批准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由有关校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等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具体指导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工作;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处理教学事故;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行使权利,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组织召开的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形成。

第四十三条学校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相关职能。

第四十四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与二级分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二级分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四十五条学校工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教职员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会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相关任务。

第四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团省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四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和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建立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学生代表大会(简称二级学代会)是指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的本单位学生代表大会。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民主管理的职权。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代表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省学生联合会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鼓励并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节二级学院组织结构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是以单一学科和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校内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单位,与二级学院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并监督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实行单位事务管理公开机制,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研究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二级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七)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会议应根据所要讨论研究的具体事项,确定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本学院学科专业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也是本学院学科专业的学术决策评估机构,依照《盐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不再单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小组等组织,其相关职责均由教授委员会承担。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本学院学术造诣较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的专教授组成,依照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学术民主、学术自由,不断提高人才质量。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为本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改革方略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

(二)参与本学院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与咨询;

(三)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负责学科的校内外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基金)人选、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成果奖等的初步评审和推荐,并向本学院提出推荐意见;

(四)根据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条件,全面审核本学院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并向本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五)开展调查研究,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就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提出建议;参与本学院的教学评价、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的资格审查与评选以及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并向本学院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评选推荐意见;

(六)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和名额内,评审推荐相关学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本学院相关教学、科研系列重点岗位的拟聘人员,并向本学院和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七)讨论或审议本学院提请研究的其他有关学术问题;

(八)讨论或审议本学院提请或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责成研究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执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改革方案、教学与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本单位岗位聘任、任期考核、奖惩办法、职称评审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本单位教职工集体福利有关事项;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五十九条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由相应分工会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以及学生的数量及师资队伍等实际,可设立系一级建制。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院下辖系具体负责教学、科研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或人事代理制度或雇员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或人事代理制度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五条 制定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教职员工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构成,学校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坚持教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尊重、鼓励、支持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

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七十一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六章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坚持办学以学生发展为本。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十五条 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七条 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共青团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设立有学生代表参与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 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九条 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

第八十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八十一条 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章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盐城师范学院理事会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智囊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依照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理事会按照平等、自愿、互利、求实的原则组建。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负责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八十四条理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通过理事会的组织形式,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

第八十五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促进学校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沟通和合作,协助学校引进、承接与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及项目;

(二)对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教学科研、大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改革举措进行建议、咨询和指导;

(三)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理事单位的人才需求,提出学校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对学校人才培养、招生、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四)帮助学校筹措办学经费,介绍各种资助办学的捐款捐物;监督捐赠经费的使用;

(五)指导、协调学校与各理事单位之间的合作。

(六)通过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或参加审议,监督学校办学。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学校或理事会成员提出,理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学校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学校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理事参加。

第二节基金会

第八十六条基金会全称盐城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基金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基金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八条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的资格如下:

(一)热心教育事业;

(二)在教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向基金会捐赠财产或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四)拥护基金会宗旨。

第八十九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管理与运作基金;

(四)资助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奖励学校优秀师生,资助优秀贫困学生;

(六)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十条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基金会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一条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设立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第三节校友与校友会

第九十二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九十三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九十四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经学校发起,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相关活动。校友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第九十五条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多种方式联系、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支持和鼓励校友建功立业,激励校友为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以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八章经费与资产

第九十六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收入。

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确保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十九条 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一百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信息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一百零三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章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一百零四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由中英文校名、图案主体、盾形外框组成,主基调为红色。徽志的上方为陈毅元帅的集字校名;下方为盐城师范学院的英文全称;中间为图案主体,由字母YTU组成书本和红烛的图案,象征广大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发扬红烛精神,教书育人,为培养人才奉献光和热。

徽章为题有陈毅元帅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零五条 校旗为白底红字矩形旗帜,中央印有陈毅元帅的集字校名,上方配以学校徽志。

第一百零六条 校歌为《盐城师范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七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919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二)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