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动态
盐城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系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七人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

(三)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学院初审情况并申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三)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四)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被授予普通本科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修满学校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记过处分或记过处分已撤销。

(四)无考试作弊行为。

(五)无因成绩原因留级或降级的情况。

(六)学业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七)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八)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经全国成人统招录取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可被授予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毕业资格。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记过处分或记过处分已撤消。

(四)无考试作弊行为。

(五)无因成绩原因留级或降级的情况。

(六)学业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七)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八)成人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九)成人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本科毕业生,在国家相关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117)精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外国留学生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提交至学校教务处。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配合学校教务处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将通过资格复查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学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