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明确学术责任,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修养,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在职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其他与科学研究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临时在我院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以我院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的名义进行学术活动的,以科研人员论。
第三条 科研人员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科研人员应当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尊重客观事实、社会规律、自然规律和科学原理,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和创新成果,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积极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科研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术规范,加强道德自律。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学术规范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
(二)宣传学术规范,对科研人员进行学术规范教育;
(三)检查学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对科研人员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受理、调查违反学术规范的案件,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依照本规范第三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承办学院交办的其它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具体负责全院学术规范的管理工作。人事、教务、财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术规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申报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或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参与人可以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或是参与项目实验等辅助活动的人员。
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或接受委托时,应当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申报或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不得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第八条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力求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学术成果和前沿信息,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做到论证缜密,表达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科研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对不同学术观点,应当进行平等的争论,不得武断压制,更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科研人员应当发扬尊老扶新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学术成果可以合理引证他人成果,引证应当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证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文献资料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都应当详加注释。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当注明转引出处。
引证的目的应当是介绍、评论某一成果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十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当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当按照对学术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当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当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当对成果整体负责。
学术成果一般不得重复发表,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发表时,应当注明第一次发表时的出处或说明情况。
对应当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或其它重大学术成果,在没有经过论证前不得以重要发现或重大学术成果向媒体宣称。
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发表时,可以用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学术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学术评价应当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评价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成果,应当以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技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评价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应当以揭示社会规律、进行理论创新、解决社会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当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予以全面分析、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应当对自己的评价意见负责。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评价意见措辞应当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填补空白”、“重 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重大科技成果”等抽象性或夸大性的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应当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评议过程保密,并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学术批评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不得对他人打击报复、恶意中伤或诋毁名誉。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在职务任(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进修访问、考核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的规定由学术委员会报请学院决定或商请学院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科研人员因违反学术规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返还或追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予以剥夺,所获得的证书应当予以收回或吊销。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较轻的,由学术委员会给予批评或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科研人员违反学术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学术委员会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建议学院给予政纪处分。科研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建议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违反学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二)抄袭他人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成果或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的;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荣誉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证明的;
(四)没有参加实际研究或论文、论著等成果创作,没有征得权利人同意,在他人发表的学术成果中署名并引起争议的;
(五)没有征得他人同意或明知他人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将他人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并引起争议的;
(六)故意夸大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严重误导他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多次实施其它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的;
(九)实施其它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被学术委员会给予批评或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后两年内又实施其它违反本规范行为的;
(十)实施由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有本规范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八种情形中的两种以上,或有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并被媒体报道、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其它法律责任的,属于造成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科研人员违反本规范,同时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