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处理和落实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激发全校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群策群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区域性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就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意愿。在规定时间内向教代会提交提案是教职工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因委员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须经大会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负责提案的审查,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并征集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处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履行其他应属于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提案应由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出,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教代会提交。非正式代表,不能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

第九条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考虑列为提案:

(一)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关本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三)有关本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四)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十条 提案的格式与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

(二)撰写提案前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

(三)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题目(即案名,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有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案由、原因或根据)、有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表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须用钢笔或者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

(五)提案须由1位正式代表提出,2位以上(含2位)正式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都须在提案表上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时间一般为每年教代会开幕前半个月至教代会闭幕前;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仅作书面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所征集的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审查、分类、整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应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应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凡属于下述问题的,均不予立案:

(一)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二)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不属于教代会规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四)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问题,或者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问题;

(五)

符合学校实际、没有实际价值的问题;

(六)仅涉及提案人自身或其他个别人的具体问题;

(七)内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问题;

(八)属于学术研讨问题;

(九)属于二级学院、部门有权解决的相关问题;

(十)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属于提案征集范围,且不属于第十三条所列问题的提案,一般应提请教代会执委会批准立案。

第十五条 凡是代表提出且不列为提案的问题,提案工作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建议和意见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于代表提出的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对于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七条 提案审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正式立案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填写提案处理意见并按提案内容及分工权限送交分管校领导审阅;

(二)分管校领导接到提案工作委员会递交的提案处理表后,及时签署处理意见,并将提案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时间、主要责任人、具体任务等),并迅速予以落实;

(四)承办单位向提案人答复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并在1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延期原因和拟办日期,最终办复及向提案人说明情况时间原则上仍须在年内。

第二十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在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凡审核意见指明要分别办理的,须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提案办理复文的要求:

(一)在复文上须注明“办理结果”,明确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标明“留作参考”或“不可行”。

(二)对办理结果列为“正在解决”、“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必须说明预计办结时间,并在办理结束后再次进行答复,将跟踪办理情况向提案人作进一步说明。

(三)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一式两份,一份给提案人,一份抄送提案工作委员会。复文中要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复文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通过校务公开等途径对代表的提案情况、提案内容及提案的落实情况予以公示,以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处理认真、效果显著者应提请学校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者应提请学校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