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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师范学院文件



盐师院办〔2017100



盐城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盐城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师范学院

2017929

盐城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招生考试,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由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我校学习。

第三条新生入学须持盐城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学校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新生在开学前或在我校组织的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校卫生所签署意见,经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卫生所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缴费手续。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须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由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10月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学生考勤由二级学院负责,二级学院须将学生上课、在校、请假等情况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学生不能上课或需要离开学校,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学生因病请假,须由学校卫生所出具诊断证明书,或有由学校卫生所签署意见的相关医院证明;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等情况需要请假的,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因其他原因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在1天以内(含1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210天(含10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10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请假获准后,须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二级学院存查。请假期满,须及时向二级学院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正常返校的,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应责令其退学。累计旷课不足60学时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缺席某课程,时数达到一学期上课时数的1/3的(体育课每学期缺课1/4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按《盐城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程》(盐师院教〔20168号)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求,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5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准许该生补考或重修。给予开除学籍(可撤销)处分的,期间表现较好,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可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就读。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二级学院和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由我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情况属实的;

(三)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五)服兵役期满退役的我校学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专业;

(六)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七)根据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相关规定,符合转专业条件,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转入相应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校每学年统一办理转专业。因身体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单独办理转专业的,由学生向转入转出学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须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转学;

(三)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经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联系拟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

(四)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由拟接收二级学院同意,通过面试、笔试并体检合格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二)原课程与认定课程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比例达到70%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由二级学院认定;

(三)同学科专业课课程学分可抵认公共课程学分,公共课程学分不能抵认专业课程学分;

(四)原专业修读的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学分可抵认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编入何年级学习,由教务处综合其在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等因素研究决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或学校卫生所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求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要求休学者,还须校卫生所签署意见),经所属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各类补助等停发。带薪学习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二)因病休学的,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涉。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原则上每次以一学年为限,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本科不得超过4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服兵役可持入伍通知书和本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保留至退伍后两年,退伍后学生应在两年内持退伍证等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前往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须持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休学期间的工作单位等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来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下一级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者,均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二级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个人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38年的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最长修业年限为标准学制时间的2倍。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四十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退学或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但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生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可在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可根据教学资源及生活资源条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期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二级学院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和招生就业处等部门,于下学期末办理毕业和派遣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重点是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按《盐城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盐师院学位字〔20153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结业离校的学生,可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经批准返校重修,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文凭。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可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对其结业后实习或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实习成绩的评定意见,经教务处认定,成绩及格或以上者可申请换发毕业文凭。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受理。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各类证书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核查。

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联合培养

第五十三条在校学生前往与我校有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学习,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其中有涉及到出国(境)的,由教务处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校际交流协议书的相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五十四条联合培养的在校学生,须由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学分互认等事宜。

第五十五条联合培养的在校学生,需在所属二级学院办理离校手续和返校手续。二级学院为审批通过的学生办理办理相关手续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适用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盐城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9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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