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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江苏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硕士研究生两类。

第二章全日制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学校联合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应为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高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与“985”、“211”高校联合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和政策倾斜;与普通高校联合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被学校确定为重中之重学科和已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高校除外),原则上不予经费支持,相关经费可从各二级学院学科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由联合培养的协议高校负责。我校相关二级学院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学年联合培养研究生计划报研究生处,以便统一管理。

第六条全日制研究生第一学年一般由协议高校负责培养,第二、三学年由我校负责培养。公共课教学工作由协议高校负责,专业课教学工作由我校和协议高校共同负责。

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由我校与协议高校共同制定,我校负责实施。

第七条全日制研究生来我校学习时需提供所在学校或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联合培养的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来我校报到入学。

挂靠相关高校招生、由我校全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在协议高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周内来我校报到。

第八条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均由协议高校负责,我校研究生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全日制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研究生处牵头、相关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全日制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协议高校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全日制研究生应按照有关要求住校学习和研究,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

(二)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三)全日制研究生因事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周内由导师审批,并报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由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审批。没有出勤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

(四)全日制研究生为党、团员的,组织关系应转入我校,并参加相应的党团组织活动。

(五)全日制研究生连续两个月未能在我校学习和研究的,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停发生活补助金、扣除相应的科研资助金,直至该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终止。

(六)如因全日制研究生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合培养协议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将停止发放相关经费,并保留追讨已支付各项经费的权利。

第十条具有5名(含)以上全日制研究生的二级学院应配备研究生秘书(兼职),具体负责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研究生秘书(兼职)工作量按30学时/年计算,其工作量补贴由研究生处核准后各二级学院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全日制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对全日制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和安全防范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科研条件。

第十二条全日制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住宿。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助研”、“助教”、“助管”等工作,相关补贴由各二级学院和导师自行解决。

(三)生活补助金:标准为300元/人·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由学校按月发放至研究生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科研资助金:文科研究生标准为2000元/人·年,理科研究生标准为3000元/人·年,工科研究生标准为6000元/人·年(仅限全程培养的研究生,其他工科研究生的科研资助金参照理科研究生标准执行)。

全日制研究生科研资助金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调研和学术交流差旅费、论文版面费、实验耗材费等,科研资助金使用由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全日制研究生最后一学年的科研资助金,须在研究生毕业,并提交学位论文(纸质版、电子版)、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后,方可使用。

相关经费的发放从全日制研究生入住我校的实际时间起算。

第十三条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任务,根据协议高校的要求执行,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由联合培养的双方高校共享。学位论文须注明相关科研工作是在盐城师范学院完成;发表的学术论文同时署明我校与协议高校校名,相关奖励依照《盐城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在职硕士研究生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联合培养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应为经全国联考及复试、被相关协议高校正式录取的在职硕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除教育硕士外,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各类在职硕士研究生。二级学院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其招生、培养由各二级学院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在职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协议高校负责。与协议高校商定具体招生专业后,我校负责招生宣传、报名、现场确认及考试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按照协议高校的有关要求执行。面授工作由我校牵头组织,公共课、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由联合培养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学籍管理、论文开题、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均由协议高校负责,我校研究生处协助。

第十八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牵头,相关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在职硕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协议高校及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在职硕士研究生,按协议高校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承担联合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工作的二级学院应配备研究生班主任(兼职),具体负责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任务,按协议高校的要求执行,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由联合培养双方高校共享。学位论文须注明相关科研工作是在盐城师范学院完成。

第四章指导教师资格、聘任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为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较高层次科研成果的人员。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不能完成满一届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教师,不得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已到退休年限,但因研究生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完成指导任务的,原则上应更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需经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推荐,并填写协议高校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提请协议高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协议高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提供协议高校或研究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聘任证书或文件,方能根据实际需要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调离我校的研究生导师,在完成已招收研究生的指导任务后,本人及其研究生不再享受我校相关待遇。指导教师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届不超过2人,博士研究生每届不超过1人。

第二十四条承担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我校教师工作量按独立指导50学时/生·年、与协议高校教师联合指导25学时/生·年计算;承担“985、“211”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指导任务的工作量按同比1.5倍计算(工作量不再参加二次分配,在职称评审时可计算工作量)。

承担在职硕士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我校教师工作量按50学时/生计算(工作量不再参加二次分配,在职称评审时可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承担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我校教师工作量津贴按独立指导5000元/生、与协议高校教师联合指导2500元/生的标准发放;承担“985”、“211”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指导任务的工作量津贴按同比1.5倍计算。相关津贴在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后,经研究生处审核发放。

承担在职硕士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我校教师工作量津贴由协议高校负责。

第五章授课教师资格、聘任及待遇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的授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第二十七条授课教师采用聘任制。公共课程授课教师由相关单位推荐,研究生处审核、选聘;专业课程授课教师由二级学院选聘,报研究生处备案。聘请校外人员承担研究生授课任务的,由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授课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备课和组织课堂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要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注重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九条授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提交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及时做好评阅试卷工作,填写成绩单并签字,加盖所在二级学院公章后,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相关教学、考核材料应及时归档,公共课试卷等材料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归档保存,专业课试卷等材料由相关二级学院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承担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我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承担学时计算,承担“985”、“211”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授课的教学工作量按同比1.5倍计算。工作量津贴按照100元/学时的标准计算。

承担在职硕士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我校教师工作量按教学计划中的学时计算(工作量不再参加二次分配,在职称评审时可计算工作量)。工作量津贴以课程为单位、2000元为基数、30名学生为标准班(不足的按30名标准)计算,超出部分按照10元/生标准累加。

工作量津贴经研究生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六章在职硕士研究生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收入管理

(一)联合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学费分成比例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二)联合培养协议规定合作学校收取的学费,由我校财务处代收后全额转入合作学校账户,合作学校向学生出具合法收费票据。联合培养协议规定我校收取的费用,由我校财务处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三)因联合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所得收入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每年初,由研究生处根据在校生数和预计当年招生数编制收入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支出管理

(一)联合培养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支出按用途和管理要求,分为办学管理经费支出和办学补助经费支出。

1.办学管理经费主要用于联合培养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常规管理的支出,支出范围包括:

(1)合作协议明确由我校承担的招生宣传、报名确认、复试、录取、开题等工作支出。招生宣传支出根据现场确认人数,按照80元/生标准执行。

(2)教师讲课酬金支出。

(3)合作学校来我校检查、督导办学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支出。

(4)合作学校任课教师的接待、交通支出。

(5)我校承担的与联合培养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相关的管理、服务支出。

(6)其他支出。

合作协议已明确规定经费支出标准的项目按协议执行;支出项目和标准有变动的,需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各项支出不得违反学校公务经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2.办学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二级学院承担联合培养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工作任务的经费补助和奖励,支出范围包括:

(1)招生宣传工作奖励。根据实际入学人数,年终按照100元/生标准执行。

(2)与我校承担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相关的教师培训和交流经费补助。根据实际入学人数,年终按照500元/生标准执行。

(3)对教学等工作实施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根据实际入学人数,年终按照300元/生标准执行。

(二)除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外,联合培养的其他类别在职硕士研究生的经费管理按以下方法执行。

1.协议规定获得的学费分成,主管部门、学校、二级学院按照5%、20%、75%的比例进行分配。

2.招生、培养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经费由二级学院自行解决。

3.二级学院相关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

第三十三条支出方法

(一)办学管理经费支出。每年初,研究生处按照要求合理编报办学管理经费预算,学校审核、批准、下达后,由研究生处按规定执行。

(二)办学补助经费支出。每年末,研究生处对承担联合培养在职教育硕士研究生工作任务的二级学院进行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各项工作考核合格后,研究生处按照规定编制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学校财务处核发至相关二级学院发展基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盐师院〔2014〕21号文同时废止。


     盐城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